100年3月24日新北環碳字第1000031484號令公告
101年4月30日新北環碳字第1011607370號令修正
106 年 1月 4日新北環碳字第1060014457號令修正
110 年10月1日新北環碳字第1101827544號令修正
111年11 月28 日新北環碳字第1112250599 號令修正
114年1月14日新北環碳字第1140056005號令修正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社區符合綠建築、綠色能源、循環資源、綠色交通及永續生活環境之綠色未來城市五大面向,並推廣節約能源改善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社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完成核備, 且其使用執照之主要用途包含集合住宅者。
(二) 低碳社區規劃師:參與本市辦理之新北市低碳社區規劃師培訓課程,並經考核合格領有新北市低碳社區規劃師識別證者; 曾參與新北市低碳社區規劃師基礎培訓課程獲頒結業證書者。
四、 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 照明系統:社區公共區域用電之節能照明設備。
(二) 動力系統:使用電梯能源回收裝置、自然排風球設備、汰換為效率等級IE4以上動力設備、地下室排風扇抽風機、電梯載重調整、揚水馬達等提升動力設備之效率。
(三) 用水管理:省水器材、雨水利用、生活雜排水再利用等設備。
(四) 再生能源應用:社區建置太陽能光電、風力發電機組等。
(五) 其他:社區生態化、建築外殼節能、綠屋頂、綠覆率、綠牆或綠廊、設置資源回收區、設置自行車停車架、電動車(機車)專用充電座或經本局認定符合本要點第一點所提五大面 向之其他節能減碳項目。 前項項目補助比例及金額上限由本局另行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補助項目若為新增設備,需符用電不增加中之條件。
五、 本局得委請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本要點事項。
六、 補助申請對象及申請方式:
(一) 補助對象:第三點第一款之社區,且屋齡達四年以上(以使用執照發照日期為準)依戶數區分組別如下:
1、 小型社區組:一百四十九戶以下。
2、 中型社區組:一百五十戶以上至二百九十九戶。
3、 大型社區組:三百戶以上。
(二) 申請方式:以線上申請為主,申請期間與所需文件依當年度公告為準,申請社區須由管理委員會提出改造計畫書,亦得委請本市低碳社區規劃師協助提出申請,社區無須支付規劃 師費用。
(三) 前款之計畫書以取得本市低碳社區標章為目標,並以本市低碳社區綜合指標與自評表之項目為改造內容,且應描述低碳社區推動工作方向、目前推動現況及居民參與程度,並具體說明社區節能減碳之工作規劃及作法。
(四) 前項補助申請對象應檢附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七、 受補助社區應申請本市低碳社區標章認證。
八、 低碳社區規劃師協助社區完成核定改造,並經本局核撥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以上補助款者,給予低碳社區規劃師獎勵金。
每年度各低碳社區規劃師獎勵金總額不得逾十萬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當年度預算支應,並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受理申請及核定補助。
九、 本局得以書面或召集會議方式,並視需要至社區進行初審現勘,針對各社區申請補助者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重點如下: (一) 社區組織之健全程度及推展能力。
(二) 申請內容之具體性、可行性及完整性。
(三) 補助款規劃之妥適性及合理性(含改造款項自籌情形)。
(四) 社區居民主動程度及參與情形。
(五) 節能效益計算之精確性及完備性。
十、 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社區;審核未通過者,申請社區應於七日內提送補正資料;逾期未提送者,視為 撤回申請。
十一、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社區應依本局核定之申請內容及完工期限進行社區低碳之改造,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工者,得註明原因向本局申請變更或展延,經本局同意後執行。
十二、補助款及獎勵金撥付方式:
(一) 社區完工後應於本局核定之期限內,檢具補助款領據、撥款帳號(存款帳戶)影印本(與正本相符印)、經費支出明細表、核定改造工程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及成果報告書 (含電子檔)彙送本局,審核完成後撥付補助款項。相關表格由本局另定之。 (二) 低碳社區規劃師協助之受補助社區改造工程補助款撥付核定日後,檢具獎勵金領據及個人撥款帳號(存款帳戶)影印本(與正本相符印),彙送本局審核後撥付獎勵金。
十三、受補助者於提送成果報告書至本局後,本局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低碳社區改造之各項設施使用情形,受補助者不得拒絕。 如有拒絕查核、經查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 所提改造計畫書內容不實,或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金額,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發現之年度起三年內,本局得不受理該社區之補助申請案。 提送成果報告書之三年內,經查維護情形不佳致無實質減 碳效益者,自實地抽查之年度起三年內,本局得不受理該 社區之補助申請案。
十四、本要點之補助款經評定後予以補助,至補助款用罄時,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補助款累計已達該社區組別申請補助款額度上限之社區,不予補助。
十五、受補助者須參加本局舉辦之低碳社區改造成果展,及提供相關 資料配合本局低碳社區改造成果專輯之出版,並授權本局不限 時間、地點、次數公開播送或推廣(包含網站傳播宣導推廣) 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