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低碳校園標章認證制度作業要點
2012/12/18 0:0
新北市低碳校園標章認證制度作業要點
100年3月24日北府環秘字第1000031484號令公告
105年10月31日北府環碳字第1052066473號令修正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學校符合綠色城市五大面向,鼓勵學校運用自身優勢與特色,推動符合低碳概念之校園環境,達到低碳生活推廣與教學之功能,並朝向零碳校園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及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三、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低碳校園:指學校綠建築、綠色能源、循環資源、綠色交通、永續生活環境及創新作為等六項指標能符合本要點所訂標準,並取得低碳校園標章,足堪為模範者。
(二)低碳校園標章:指學校之環境、設施及自主管理,經審查合於低碳校園指標標準,依本要點申請並獲核發之標章。
(三)分級評估:依本要點訂定之低碳指標標準評定低碳校園等級。依其符合低碳指標程度,分為金熊級標章及銀鵝級標章等二種。
四、 申請對象與條件:凡大學(含)以下學校依本市低碳校園指標自評分數達六十分以上者,得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核發低碳校園標章。
五、 申請期間由本府另定之。
六、 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ㄧ份及電子檔案,逕寄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新北市低碳校園標章認證申請表及低碳校園指標與自評表,由環保局另行公布。
(二)書面補充資料並附完備說明。
(三)減碳數量及效益分析。
前項之書表格式,由環保局定之。
七、 審查驗證方式如下:
(一)環保局應成立低碳校園標章審查委員會,以書面、召集會議或現場勘查方式執行低碳校園標章之審查。
(二)環保局得委託民間團體執行低碳校園標章之審查、核發及管理。雙方有關委託之權利義務,另以契約訂之。
八、 核發標準:申請對象經前點審查驗證後,分數已達六十分以上者,得核發低碳校園標章。
九、 標章分級規定如下:
(一)低碳校園標章依指標得分進行分級:
1.銀鵝級標章:六十分至八十四分者。
2.金熊級標章: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已獲得銀鵝級標章者,得依本要點申請升級為金熊級標章。
十、 環保局執行本要點之審查,得限期通知申請單位補充說明;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撤回申請。
十一、 環保局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取得標章學校之實際情形,若有不符原申請內容者,經提案於審查會確認後,得予以降級或撤銷標章資格。
已取得標章認證學校於次年度即不得再申請同等級標章之認證,且應維持原等級標章之水準。
十二、 獎勵: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或相關辦法辦理。
Attachment: [ No Attach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