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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社區

新北市低碳社區改造補助要點-105年

2016/6/24 0:0
  • 100年3月24日北府環秘字第1000031484號令公告
  • 101年4月30日北府環碳字第1011607370號令修正
  •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社區符合綠建築、綠色能源、循環資源、綠色交通及永續生活環境之綠色未來城市五大面向,並推廣節約能源改善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 (一) 低碳社區規劃師:參與本市辦理之新北市低碳社區規劃師培訓課程,並經考核合格領有新北市低碳社區規劃師證書者。
    • (二) 地區低碳推廣中心:與本市合作辦理營造低碳社區課程,並經本市頒予新北市地區低碳推廣中心證書者。
  • 四、 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 (一) 社區公共照明:社區路燈、地下室停車場燈具、社區景觀用燈、中庭花園庭園燈、各樓層梯燈、樓梯間樓層指示燈、緊急逃生指示燈、消防警示燈、健身房、游泳池、交誼廳、會議室等照明設備。
    • (二) 社區空調:電梯空調、大廳廊道空調、警衛室空調等空調設備。
    • (三) 社區動力:地下室排風扇抽風機、電梯載重調整、揚水馬達等動力設備。
    • (四) 社區用水:省水器材、雨水利用設施、生活雜排水再利用系統等節約用水設備。
    • (五) 能源開發:太陽能熱水器、風力發電機組或使用太陽能光電系統等社區建置之可再生能源系統。
    • (六) 其他:社區生態化、建築外殼節能、綠屋頂、綠覆率、綠牆或綠廊、設置資源回收區、設置自行車或電動機車專用停車區等其他節能工作。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補助項目係指提昇現有設備之效率,而不包括新設或汰換設備之情形
  • 五、 本局得委請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本要點事項。
  • 六、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內依法設有管理委員會之住宅社區,申請方式以線上申請為主,所需文件如附件一。
  • 七、 申請資格及補助金額(社區部分):
    • (一) 申請資格:本市轄區內有興趣致力推動低碳發展工作之社區。
    • (二) 申請社區須以社區管理委員會名義提出社區低碳改造計畫書,且由本市低碳社區規劃師、地區低碳推廣中心協助提出申請,倘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行提出者需於改造計畫書敘眀理由。計畫書以取得本市低碳社區標章為目標,並以本市低碳社區綜合指標與自評表之項目為改造內容,另應描述社區低碳推動工作方向、目前推動現況及居民參與程度,並具體說明社區節能減碳之工作規劃及作法。
    • (三) 補助金額及用途:補助經費額度及各項目補助上限如附件二;補助經費須用於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受補助社區應申請本市低碳社區標章認證。
  • 八、 協助社區提案之本市低碳社區規劃師或本市地區低碳推廣中心之執行工作如下:
    • (一) 帶領社區成員共同規劃社區低碳改造方案並協助社區將低碳改造方案提送本局。
    • (二) 協助社區依本局核定改造方案進行改造且確實掌握計畫進度,並全程協助社區辦理有關各項行政作業。
    • (三) 協助社區參加本局辦理之低碳社區成果展及提供本市編印低碳示範社區成果專刊之相關資料。
    本市低碳社區規劃師或地區低碳推廣中心,協助社區提案且經本局審查核可完成社區改造工作者,得由本府發給獎勵金,每案獎勵金額度如附件三,每年度各低碳社區規劃師或地區低碳推廣中心獎勵金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 九、 本局得以書面或召集會議方式,針對各社區申請補助者,依收件次序進行審查。前項評選之審查項目如下:
    • (一) 社區組織之健全程度及推展能力。
    • (二) 申請內容之具體性、可行性及完整性。
    • (三) 經費規劃之妥適性及合理性(含經費自籌情形)。
    • (四) 社區居民主動程度及參與情形。
    • (五) 節能效益計算之精確性及完備性。
  • 十、 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社區;審核駁回者,申請社區得於七日內提出補充說明;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撤回原補助申請。
  • 十一、 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社區應依申請書內容進行社區低碳之改善工程,各項工程應於本局核定後,於當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執行完畢。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執行完畢者,得註明原因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十五日。
  • 十二、 補助款撥付方式:
    • (一) 社區部分:
      申請社區依評審意見修正計畫書後,依計畫書內容執行改造工作,並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補助款領據、撥款帳號(存款帳戶)影印本(與正本相符印)、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款項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成果報告書彙送本局審核完成後撥付補助款項。
    • (二) 低碳社區規劃師及地區低碳推廣中心部分:
      各低碳社區規劃師及地區低碳推廣中心協助之受補助社區改善工程執行完畢後,檢具獎勵金領據及個人或地區低碳推廣中心撥款帳號(存款帳戶)影印本(與正本相符印),彙送本局審核後撥付補助款。
    前項成果報告書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 十三、 受補助者須參加本局舉辦之低碳社區改造成果展,及提供相關資料配合本局低碳社區改造成果專輯之出版,並授權本局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公開播送或推廣(包含網站傳播宣導推廣)之用。
  • 十四、 本局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低碳社區改造之利用情形,受補助者應予配合。經查若有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或所提改造計畫書內容不實,或接受補助卻逾核定期限未辦理完成者,本局得不予補助或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 十五、 本要點之補助款經評定後予以補助,至補助款用罄為止,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但依本要點近二年內獲得補助款累計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之社區,不予補助。
  • 十六、 本要點各年度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標題 下載 說明
新北市低碳社區改造補助要點 1.新北市低碳社區改造補助要點.pdf(419.00000K)  
計劃書範例 新北市低碳社區改造補助計畫書(範例).pdf(2191.0000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