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4月15日北府環碳字第1100683252號令公告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低碳社區規劃師積極協助社區提出低碳改造計畫,並提
升自我能力及素質,以推動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社區符合綠建築、綠色能源、循環
資源、綠色交通及永續生活環境之綠色未來城市五大面向,並推廣節約能源改善工作,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低碳社區規劃師應先參與本局規劃師培訓課程取得結業證明,並經本局以書面或召集會議方
式審查認證之,本局並得委請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本要點事項。參加低碳社區規劃
師培訓課程資格如下:
(一) 里長、社區管理者、物業管理人員或從事社區相關工作者。
(二) 曾經參與本府城鄉發展局本市社區規劃師培訓並經認證通過之社區規劃師。
(三) 通過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
(四) 具中華民國工業配電乙級技術士、空調技術士等相關經執行機關認可之技術士資格者。
(五) 建築、營建、土木、機電、電子、環境、園藝、景觀、都市計畫等經執行機關認可之大專
以上相關科系之大四(含)以上在學學生或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六) 取得建築、營建、土木、機電、電子、環境、園藝、景觀、都市計畫等經執行機關認可之
相關專業證照者。
(七) 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得參加培訓課程之人員。
四、低碳社區規劃師分類及資格認證等事項說明如下:
(一) 分類及資格認證:
1. 助理規劃師:完成本市低碳社區一般規劃師培訓課程,取得結業證明者。
2. 一般規劃師:具備助理規劃師資格,於取得結業證明後三年內,協助一處以上社區提案
申請補助且完工,經本局審查通過者,核發一般低碳社區規劃師證書及識別證一只。
3. 進階規劃師:具備一般規劃師資格,且完成本市低碳社區進階規劃師培訓課程,取得結
業證明後三年內,協助一處以上社區提案申請補助且完工及取得低碳社區標章,經本局
審查通過者,核發進階低碳社區規劃師證書及識別證一只。
(二) 效期:
1. 助理規劃師若未於三年內取得一般低碳社區規劃師證書,其資格喪失。
2. 一般及進階低碳社區規劃師之證書效期均為三年。
(三) 展延:
一般及進階低碳社區規劃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證書效期得展延三年:
1. 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曾協助至少一處社區提案申請低碳社區改造補助且完工者,得
向本局提出證書效期展延申請,並經本局審核通過者。申請文件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2. 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未能符合前目規定。但經參與本局指定之訓練課程,完成課程
並由本局審查通過者。
五、各等級低碳社區規劃師識別證由本局核發,識別證註記規劃師姓名、等級、識別證字號、有
效期間及照片,以做為低碳社區規劃師身分辨識之用。
識別證註記資訊將於識別證核發後由本局登錄於本市低碳生活網。於識別證有效期間內
,發生遺失、毀損等情形致無法辨識身分者,得向本局申請補發。
六、低碳社區規劃師應無償執行下列工作:
(一) 帶領社區成員共同規劃社區低碳改造方案並協助社區將低碳改造方案提送本局。
(二) 協助社區依本局核定之改造方案進行改造且確實掌握計畫進度,並全程協助社區辦理各
項行政作業。
(三) 協助社區參加本局辦理之低碳社區成果展及提供本市編印低碳示範社區成果專刊之相關
資料。
七、本局得針對完善結合社區需求且輔導低碳社區標章成效績優之低碳社區規劃師進行表揚。
八、各等級低碳社區規劃師若有以下情事,本局得撤銷其認證資格:
(一) 向輔導社區收取規劃費用者。
(二) 向廠商收取介紹費用者。
(三) 低碳社區規劃師識別證借予他人使用者。
(四) 經本局認定其行為造成本局名譽受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