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辦理低碳社區標章認證制度作業要點
2022/1/1 0:0
100 年 3 月 24 日北府環秘字第 1000031484 號令公告
101 年 7 月 6 日北府環碳字第 1011938509 號令修正
106 年 1 月 11 日新北府環碳字第 10600144571 號令修正
111年1月1日新北府環碳字第1102386837號令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社區符合綠建築、綠色能源
、循環資源、綠色交通及永續生活環境之綠色未來城市五 大面向,並推廣符合低碳概念之社區
環境,落實低碳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低碳社區標章:指社區之環境、設施及自主管理,經審查合於本市低碳社 區綜合指標標準,
依本要點申請並獲核發之標章。
(二) 低碳社區:係指取得低碳社區標章之社區。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完成核備之住宅社區,依本市低碳社區綜合指標自評得
分達六十分以上者,得提出低碳社區標章認證申請,低碳社區綜合指標自評表、佐證資料格式
、申請文件、申請期限及申請流程由本 局另行定之。
五、審查評核方式如下:
(一) 本局應成立低碳社區標章審查委員會,以書面、召集會議或現勘方式執行 低碳社區標章之審
查。
(二) 本局得委請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協助低碳社區標章之審查、核發及管理; 雙方有關之權利義
務,另以契約訂之。
六、申請者經審查評核後,得分達六十分以上者,取得本市低碳社區資格,並核 發低碳社區標章。
七、低碳社區標章依下列指標得分進行分級:
(一) 銀鵝級低碳社區標章:經評核已達本市低碳社區綜合指標得分六十分以上, 未滿八十分者,
且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社區公共區域已使用或汰換為省電燈具。
2. 社區公共區域用水設施或沖廁設施已使用省水器材。
(二) 金熊級低碳社區標章:經評核已達本市低碳社區綜合指標得分八十分以上, 未滿一百分者,
且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具銀鵝級標章核發條件。
2. 已設置環境教育解說牌。
3. 樓頂平臺設置屋頂農園或花園等綠化設施,並訂定使用人負責維護管理規約。
(三) 白金級低碳社區標章:經評核已達本市低碳社區綜合指標得分一百分以上 者,且須符合以下
條件:
1. 金熊級標章核發條件。
2. 已應用綠色能源,或樓頂平臺綠化面積大於七十平方公尺或達該樓頂平臺面積百分之二十以
上。
3. 已配合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並使用專用垃圾袋或委託合格清除業者收 運。
八、獲得低碳社區標章者應配合本局舉辦之低碳社區成果展,提供相關成果資料,並授權本局不限時
間、地點、次數作為公開播送或推廣(包含網站傳播宣導 推廣)之用。
九、獲得銀鵝級低碳社區標章之社區,經自評再送審查會審查評核達金熊級低碳社區標章標準者,得
依本要點之申請程序申請升級為金熊級低碳社區,金熊 級升級白金級程序亦同。
十、本局受理申請案件之審查,得限期通知申請者補充說明;逾期未提出者,視 為撤回申請。
十一、本局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取得低碳標章社區之實際情形,社區應配合查訪作業,如有不符原
申請內容者,由本局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經提案於審查會確認,得予以降級或撤銷
標章資格。
十二、獲得低碳社區標章之社區,由本府公開頒發證書,並得依年度預算額度核發獎勵金。獎勵金額
度由本局另行定之。
十三、獲頒獎勵金之低碳社區應檢附低碳社區管理委員會收據正本及獎勵金運用相關原始憑證,以供
獎勵金核銷;獎勵金限用以符合持續提昇社區節能減碳成效、社區環境品質及居民低碳生活推
廣。
十四、對推動本市低碳社區有成就或貢獻,確有具體事蹟之社區、物業管理公司、機關(構)、民間團
體或組織、公(協)會、個人或其他經本局認定者,得由本府公開頒獎表揚以資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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