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

  • 一、適用族群:

    既有機車之年長者、小資女、短程通勤者

    二、補助條件:

    1. 新車主戶籍地設籍於新北市
    2. 新車主須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另外籍人士須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
    3. 外籍人士新購二輪車及申請補助受理日期應介於居留證核發日期及有效日期間
    4. 電動(輔助)自行車購買日期為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以發票或收據日期為準),所購電動(輔助)自行車須經行政院環保署認可之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須使用鋰電池並取得交通部核發審驗合格證明
    5. 申請中低、低收入戶資格加碼補助者應為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車主,且購車發票須在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書有效期限內;應檢附中低、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可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三、申請流程:

    1. 購買行政院環保署認可之電動(輔助)自行車
    2. 符合申請條件之車主,填妥申請表單資料,於需簽名處簽名並備齊規定證明文件影本黏於附件中。
      • 新舊車主身分證(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如為法人者,請檢附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外籍人士所得稅納稅證明影本
      • 新車主存摺封面影本
      • 購買新車發票或收據影本
      • 整車實車照片與車架號碼照片(拓印紀錄表)
      •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新北市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等
    3. 將申請表及附件(109年度新購電動二輪車與淘汰一至四期機車換購二輪車(含七期燃油機車)補助申請表)以掛號或親送至22065 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電動二輪車補助小組」收

     

    四、注意事項:

    1. 本局加碼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部分,補助期限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並請於民國110年1月10日前完成寄件,以郵戳或本局收文戳章日期為準,逾期皆不予受理。
    2. 購買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款式須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可,電動(輔助)自行車款式須使用鋰電池並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自行車形式審驗合格證明,經行政院環保署審核通過。
    3. 補助對象須設籍於新北市,補助申請者限購一輛,凡曾受補助者(含以前年度)不予以補助。
    4. 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購買日(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準)在補助年度內
    5. 補助撥款對象為電動(輔助)自行車車主,應檢具申請文件,委託電動二輪車製造廠或經銷商轉送本局辦理
    6. 補助金額: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每輛新臺幣500元整。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申請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加碼總金額新臺幣3,000元整。
    1. 申請資格不符者,本局得以退件駁回申請。
    2. 若已有另案提出申請並獲得核撥補助款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局之各項補助,惟該補助有另外規定者除外。
    3. 本局均以電匯方式核撥補助款項,匯款費用為申請補助者支出,由補助款直接扣除手續費10元整,惠請先行確認所提供的帳戶為正常戶(不接受外幣帳戶及年金專戶),若因帳戶終止或禁止等問題,致無法順利撥款者,經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已退件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