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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推廣低污染減碳電動機車補助要點

新北市政府推廣低污染減碳電動機車補助要點

  • 100年3月24日北府環秘字第1000031484號令訂定
  • 100年6月13日北府環碳字第1000058091號令修正
  • 101年4月2日北府環碳字第1011492753號令修正
  • 102年3月14日北府環碳字第1021303652號令修正
  • 103年2月14日北府環碳字第1030221671號令修正
  •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新北市市民(以下簡稱本市)使用電動機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一)TES:係指經濟部為推展我國電動機車產業所制定之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規範。
    • (二)電動機車:係指以電動馬達為原動機並取得TES安全認證合格之機器腳踏車。
  • 四、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 (一)補助之對象: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及設立登記於本市之法人(以下簡稱申請者)。但不包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 (二)補助之車輛:補助年度在國內新購入可掛牌之電動機車;開立購車統一發票之商業須於本市商業登記,且購置日期以統一發票開立之日期為準。
    • (三)補助限制:個人購置者,每人限補助一輛,凡曾受本局(含以前年度)補助之對象或車輛,不得再申請補助;法人購置者,不限補助輛 次,但如有購置二輛電動機車(含)以上之需求,應先提出計畫書向本局說明,內容包含規劃購置數量、運行模式、預估效益及其他等項目,並經核准後,再行申請補助。
  • 五、申請者之申請方式與流程依新北市政府推廣低污染減碳電動機車補助申請須知之規定辦理。
  • 六、補助額度及名額由本府公告之。所需匯款費用由申請者支付並由補助款直接扣除,如匯款失敗責任歸屬於申請者,申請者仍需支付匯款費用。
  • 七、申請規定如下:
    • (一)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局辦理請領:
      • 1. 申請表。
      • 2. 車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為法人者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3. 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
      • 4. 購車發票收執聯影本。
      • 5. 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
      • 6. 領據。
      • 7. 其他經本局核定補助公文或本局認定須補充之文件。
    • (二) 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由本局依申請人檢附之銀行(或郵局)帳號辦理補助款之匯款撥付作業。
    • (三) 申請表不符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本局函文通知逾期未補正或未依照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本局得逕行否准申請。
  • 八、申請補助經審核通過者應按前點核撥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繳納。
  • 九、申請者偽造所檢附之文件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補助款者,本局得依法撤銷其補助,並追繳補助金額,必要時得追究法律責任。
  • 十、本局得視預算狀況停止辦理本項補助。

*所取得的個人資料,僅供電動機車新購補助申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