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一至四期機車換購電動機車

 
  • 一、適用族群:

    既有機車之菜籃族、上班族、中短程通勤者

    二、補助條件:

    1. 新車設籍地於新北市
    2. 所淘汰機車需設籍於新北市,且於民國96年06月30日前(含)出廠
    3. 所淘汰機車需於民國109年01月0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向監理單位完成報廢並於110年1月10日前向環保署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完成車體回收
    4. 新車主戶籍須設籍於新北市,且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另外籍人士須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
    5. 外籍人士新購二輪車及申請補助受理日期應介於居留證核發日期及有效日期間
    6. 電動機車購買日期為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以發票或收據日期為準),所購電動機車須經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7. 申請中低、低收入戶資格加碼補助者應為購買電動機車車主,且購車發票須在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書有效期限內;應檢附中低、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可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三、申請流程:

    1. 請先至監理單位辦理車牌報廢,且由環保署核可回收商回收車體(專線電話:0800-085-717)
    2. 購買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3. 符合申請條件之車主,填妥申請表單資料,於需簽名處簽名並備齊規定證明文件影本黏於附件中。
    • 新舊車主身分證(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如為法人者,請檢附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外籍人士所得稅納稅證明影本
    • 新車主存摺封面影本
    • 購買新車發票或收據影本
    • 電動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 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回收證明影本
    •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新北市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等
    1. 將申請表及附件(109年度新購電動二輪車與淘汰一至四期機車換購二輪車(含七期燃油機車)補助申請表)以掛號或親送至22065 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電動二輪車補助小組」收

    四、注意事項:

    1. 補助期限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並請於民國110年1月10日前完成寄件,以郵戳或本局收文戳章日期為憑。
    2. 補助金額:淘汰機車換購電動機車輕小型每輛新臺幣3,000元整/重型每輛新臺幣5,000元整。
    3.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申請換購電動機車補助輕小型每輛新臺幣14,000元整/重型每輛新臺幣16,000元整。
    4. 另本局加碼換購電動機車補助輕小型每輛新臺幣4,000元整/重型每輛新臺幣6,000元整。為確保申請人能獲得補助,申請人必須先行取得補助序號(須上本局官網填寫基本資料,審核通過給予受理編號)。申請人應於取得受理編號15個工作天內至本局網站鍵入第二階段資料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逾時未提出者,受理編號將自動失效,不予保留。(加碼補助發票開立日期僅限於109年12月25日止)。
    5. 申請資格不符者,本局得以退件駁回申請。
    6. 若申請人於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施行前已依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申請電動二輪車補助者,不予補助,惟該補助有另外規定者除外。
    7. 本局均以電匯方式核撥補助款項,匯款費用為申請補助者支出,由補助款直接扣除手續費10元整,惠請先行確認所提供的帳戶為正常戶(不接受外幣帳戶及年金專戶),若因帳戶終止或禁止等問題,致無法順利撥款者,經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已退件論。
    8. 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將新購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所購買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不予補助。